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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的通知(建房〔2024〕2號)

發布日期:2024-01-23     查看次數:577

住房城鄉建設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建立

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的通知

建房〔20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就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促進金融與房地產良性循環作出部署。為發揮城市人民政府牽頭協調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準支持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

指導各地級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鄉建設的負責同志擔任組長,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等為成員單位的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協調機制要明確工作分工,強化統籌謀劃,細化政策措施,將各項工作做實做細。定期組織各方會商,及時研判本地房地產市場形勢和房地產融資需求,協調解決房地產融資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搭建政銀企溝通平臺,推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金融機構精準對接。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指導金融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平等協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自主決策和實施。

二、篩選確定支持對象

協調機制根據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情況及項目開發企業資質、信用、財務等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原則,提出可以給予融資支持的房地產項目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金融機構推送。同時,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逃廢金融債務等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項目,要提示金融機構審慎開展授信。

三、滿足合理融資需求

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評估協調機制推送的支持對象,對正常開發建設、抵押物充足、資產負債合理、還款來源有保障的項目,建立授信綠色通道,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積極滿足合理融資需求;對開發建設暫時遇到困難但資金基本能夠平衡的項目,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通過存量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新增貸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時,加強貸款資金封閉管理,嚴防信貸資金被挪用于購地或其他投資。

四、做好融資保障工作

協調機制要加強工作統籌,為金融機構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協調有關部門加快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項目要盡快為其辦理“四證”;加強信息共享,及時向相關金融機構提供項目建設運行、預售資金監管等信息;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金融機構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保障金融機構債權安全。要進一步壓實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責任,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項目銷售、處置存量資產、引入投資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現金流。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真實反映資產負債、銷售經營等情況,合規使用信貸資金,進一步增強銀企互信。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要建立省級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監測各城市協調機制運行情況,做好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的指導督促。對省直管縣(市),由省級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明確本通知的落實辦法。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自2024年起按季度匯總相關情況,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抄送金融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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